特拉华州的法律要求所有于特拉华州开展业务,但成立于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的外州公司都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完整的"外州公司注册表",并附上由原成立州或司法管辖区出具的存续证明。 存续证明应由公司成立所处司法辖区内授权官员于备案日期之前个月内出具,以证实公司存在。 如果该证明是外文,则应当附上翻译员出具的该证明的译本。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节,
“外州公司”一词系指根据(除特拉华州法律之外)在任何其他司法辖区法律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若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外州公司希望变更公司名称,扩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其计划在特拉华州进行的经营目的的,应当在该变更生效后日之内向特拉华州州务卿进行备案,
并列明:。
由公司授权的高管签署的“外州公司注册表”应列出拟注册的外州公司的名称、外州公司的原注册司法管辖区、拟在本州经营的业务、指定的位于特拉华州的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街道地址,以及截至备案日期前六个月之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债务的说明。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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