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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宣 告 失 踪

  概念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意义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撤消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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